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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编辑: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9.20 阅读数:404 来源:工程师学院

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浙大发〔2009〕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成立浙江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由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宣传、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人事处、监察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法律事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交由人事处或监察处依照或参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办理。

第八条 有关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依照《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大发研〔2008〕48号)执行;有关本科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依照《浙江大学本科生学术道德问题调查规程》(浙大发本〔2009〕62号)执行。需要对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行政处分的,交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按《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执行。

第四章  处理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发生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予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此规定处理;研究生和本科生按《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处理,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

第十一条 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